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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2021-08-17 14:59:24 来源:淄博视窗  繁体 复制  

  8月16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开展成本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征求社会意见等工作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和社会公示,决定调整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价。
通知明确巡游车运价由起步价、里程价、返空费、候时费(慢速等候费)、附加费、预约服务费和大件行李费等七个项目组成。运价标准如下:

  (一)起步价:10元/2公里。

  (二)里程价:2.7元/公里。

  (三)返空费:20-35公里部分按里程价加收30%、35公里及以上部分按里程价加收60%。

  (四)候时费(慢速等候费):时速低于10公里或者等于0时,每分钟0.8元。

  (五)夜间附加费:每日23:00至次日6:00,按起步价和里程价加收30%。

  (六)重点区域特殊时段附加费:每日23:30至次日6:00,从深圳机场巡游车轮排候客区出发的,每运次加收15元;从深圳北站巡游车轮排候客区出发的,每运次加收5元。

  (七)春节附加费:春节期间(除夕00:00-年初六23:59),每运次加收10元。

  (八)预约服务费(电召服务费):最高收费6元/次,具体收费标准由巡游车经营者与服务平台协商确定。

  (九)大件行李费,体积超过0.2立方米、重量超过20公斤的大件行李,0.5元/件。

  据了解,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零时起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优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体系的通知》(深发改〔2017〕5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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